温州苍南县灵溪镇城管执法冲突事件

目录

1事件简介
2事件起因
3冲突升级
4事件处置
5一审判决

 

事发现场
事发现场

事件简介

2015年4月19日上午,温州苍南县灵溪镇发生一起城管冲突事件,据网友爆料,城管执法时与一女菜贩发生争执,一过路男子拿起手机拍照,城管见有人拍照,纠集四个参与执法的外地人,对该男子发起进攻,致其倒地吐血。随后引发大量群众围堵城管执法车辆。冲突过程中造成5名城管工作人员被打伤,其中两人休克、伤情危重,另有数量执法车被群众破坏。

据苍南县城管局法制科何科长介绍说,这5名城管工作人员并不是正式城管员工,他们是城管临时叫来协助搬运占道石块等物品的。

事发后,多名群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2人被法院刑事起诉。

事件起因

2014年4月19日上午,事发地是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县灵溪镇城管局组织工作人员来到农贸市场附近对占道经营的商户进行执法。

苍南县灵溪镇城管局当天出动了城管人员,还有临时叫过来协助他们搬离占道物品的工人。苍南县灵溪镇城管局法制科何科长告诉记者,因为农贸市场旁边人多、经营户多,占道经营情况比较严重,当天只是一次常规的整治工作,经常开展。

上午9点左右,城管人员来到大门路与康乐路交叉口执法时,发现沿街一商户把煤气灶等物品摆放在过道上,存在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城管人员当即要求商户按规定摆放物品,停止占道经营。该商户不予配合,并阻挠城管的管制。

其间,过路的群众黄某看到这一情景,用手机对管制现场进行拍照。城管人员看到黄某用手机对他们进行拍照,便要求他不要拍。但是黄某并不管城管人员的要求,坚持自己的行为自由,于是城管人员便将黄某推翻在地,随后3名城管人员上前殴打。

冲突升级

据苍南县灵溪镇城管局法制科何科长说,当时被围困的车里有5名城管工作人员。这5名城管工作人员没有撤离出来,被人群围住、遭到殴打。从4月19日上午事发到下午警方出动劝离群众,5名城管工作人员遭到围殴的时间比较长,伤势也较重,其中两人休克。

事发现场
事发现场

据县政府发布的消息,被城管打伤的黄某现在伤情稳定。他先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医生诊断身体无大碍,情绪稳定。下午,应家属要求,黄某转往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受伤的5名城管工作人员已送往医院。经诊断,两名工作人员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目前病情危重,正组织抢救;3名工作人员多处软组织受伤,正接受治疗。

苍南县城管局法制科何科长介绍说,这5名城管工作人员并不是正式城管员工,他们是城管临时叫来协助搬运占道石块等物品的。因为有些经营户门口会放一些石块防止外人停车影响小店生意,但这是不能放置的,所以城管事先知道有东西要搬运,叫了外面的工人来协助。

事件处置

事发后,苍南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黄寿龙、县长黄荣定、县委副书记麻胜聪等领导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4月19日下午4点左右,公安部门组织人员进场劝离群众,到晚上8点多,群众陆续离开,现场秩序基本得到控制。

一男子被打倒在地
一男子被打倒在地

2014年4月21日,事情发生后第三天,公安部门对涉案人员进行及时调查抓捕。对4月19日当天在现场参与挑头滋事的15名嫌疑人员,以及参与殴打他人的3名违法城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公安部门表示,涉嫌滋事嫌疑人员多为县城及周边的社会闲散人员,数人有殴打他人的劣迹前科。

其中,刘日团(男,34岁,苍南县人,有殴打他人前科)、叶存余(男,34岁,苍南县人)、吴峰(男,24岁,苍南县人)、王人茂(男,22岁,苍南县人)、李孝完(男,22岁,苍南县人)、刘安(男,30岁,苍南县人,有开设赌场罪前科,系刑满释放人员)、陈开鎚(男,52岁,云南省昆明市人)、张惟锐(男,19岁,福建省福鼎市人)、王超(男,18岁,平阳县人)、陈开宝(男,50岁,苍南县人,有殴打他人劣迹)等10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李拉(男,22岁,苍南县人)、林念湖(男,30岁,苍南县人,有寻衅滋事前科)、陈宗存(男,41 岁,苍南县人)、谢尚胆(男,38岁,苍南县人)等4人因构成寻衅滋事行为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王杰(男,29岁,苍南县人)因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

现场参与殴打黄祥拔的违法城管工作人员陈兴鹏(男,30岁,苍南县人)、刘荣进(男,32岁,苍南县人)、曾瑞辽(男,32岁,苍南县人)等3人,因构成殴打他人行为分别被依法处以十五日、十五日、十日行政拘留。

一审判决

2015年3月20日,浙江温州苍南县人民法院对2014年发生的“4·19”群体性打砸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涉案的22名被告人一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19日8时45分许,苍南县灵溪镇城管局工作人员带领协管员、搬运民工对苍南县灵溪镇大门路与康乐路路口一煤气灶店物品占道责令整改时,被过路的黄祥拔拍摄,黄因拒不删除录制的执法画面,被三名协管员及搬运民工赵三远、沈孝贤、周强强等人殴打在地(经鉴定,黄祥拔伤势程度为轻微伤)。后赵三远、沈孝贤、周强强和未参与打人的申南洋、赵二远因无法离开现场而躲进现场的一辆中巴车。

同日9时15分许,苍南县公安局灵溪中心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欲将被害人申南洋、赵二远及涉嫌违法行为的赵三远、沈孝贤、周强强带离调查处置时,遭到围观人员拦阻。当日10时许至18时许,苍南县公安局灵溪中心派出所、特巡警大队陆续增派人员支援现场。在此期间,二十二名被告人乘机滋事,持石头、水泥块、木棍等物品或拳打脚踢殴打被害人、打砸车辆,造成被害人申南洋、沈孝贤、周强强、赵二远、赵三远受伤,包括警车、救护车等六辆汽车及车上医疗设备不同程度受损,灵溪镇康乐路与大门路路口的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经鉴定,被害人申南洋伤势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沈孝贤伤势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周强强伤势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赵三远、赵二远伤势程度均已达轻微伤。此外,六辆车辆及车上设备损失价值人民币114289元。

法院最后判决,对被告人李发辩、唐文言、张青塔、陈足概、罗晓想、张加味、谢尚润、叶存余、刘安、郭显松、陈开宝、陈开鎚、张惟锐、林恩营、黄义查、应上柠、林维选、刘日团、吴峰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其中十一名主犯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李发辩获刑五年半;对被告人王人茂、李孝完、王超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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