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心凌发千字文怒斥姚元浩 解释事情始末
据台湾媒体报道,艺人王心凌[微博]日前卷入私密照外流风波,前男友姚元浩坦承是拍摄者,继女方表示提告后,男方近日突然打破沉默表示希望提告,正当外界一头雾水时,8月10日,王心凌在脸书发出千字长文提出了对姚元浩的四点质疑,公开还原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7月25日,我心中始终存在的一颗未爆弹,终于爆发”。
王心凌稍早前在脸书发文,坦言从当初知道有这张照片后,一颗心一直悬着,原以为照片已经被删除,没想到一年多前突然在网路上出现,甚至照片被寄去报社,隐瞒已久的事情终于爆发,她也提出四点质疑:“为什么删除的照片会流落在网路上”、“为什么事发之后承认照片是他拍的,但就无关痛痒不再理会”、“为什么事情被报导引起大众讨论后,一声道歉那么难”、“正常男人在承认之后,下一个动作不是应该说怎么善后,才叫承担吗。”
整件事情爆发后,王心凌说3天得到了对方的道歉,15天得到拜托提告的声明,但外界正反声浪都有,有人质疑她本人看过照片、小题大作、对号入座,但她表示:“我虽然是公众人物但不代表我的私领域可以在未经我本人同意下被公开”,更清楚知道这件事我不面对,就永远不放过我”,至于网友认为在炒新闻的说法,她不解反问:“演唱会根本不在台湾,谁会因为这样的新闻去买票?为什么要用这么烂的方式炒新闻?”
王心凌指控道:“整起事件荒谬又丑恶”,痛批该道歉的不道歉、该解决的不解决,但荒唐的杂音却不断被放大,甚至开始泯灭良心的说谎”。回想事发至今,她懊悔最刚开始就是“该报警的时候我没报警”、“该提告时我没告”,假如第一时间报警,拍摄者也就是说会一人承担的姚元浩就会被查,却因为一时心软最终风波如滚雪球般扩大,她说:“我一直在等着一个道歉和到底要怎么承担的具体行动。”
如今15天过去了,王心凌等到的是对方“麻烦你一定要提告”的说法,这句话在她看来可笑又可怜,“因为照片的拍摄者是谁,大家都知道了,不用借由报案去抓人,当初没报案,现在更不用”,她说律师曾经说过可以照拍摄者,但依旧因为狠不下心和前男友对簿公堂,也澄清经纪人从来没有跟对方坐下来讨论过照片。
最终王心凌做出决定,不论姚元浩是要报警、提告、翻遍手机或电脑云端,她表示:“他终究要给我也给媒体一个正式的交代,或许一切都来得太迟,伤害也已经造成,但我愿意再给他一次证明自己的机会”,往后她将不再多做任何说明,一切静待男方从法律途径找出真相,我决定往前看了,人生很短,不要再把时间浪费在不必要的人事物上了。”
王心凌脸书全文:
前男友若侵害隐私权要承担哪些责任(大陆地区)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在适用此种民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 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如何保护隐私权呢
综观各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民事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有三种:
(1)直接保护方法。
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法。如美国、德国。
(2)间接保护方法。
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或称“寄生”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非法入侵等)寻求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法,如英国。
(3)概括保护方法。
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个人隐私权,如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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