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飞机上,两张银行卡却被刷走了100多万元。储户王先生将两家银行分别告上法庭,要求全款赔付。昨日,王先生诉一家银行的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率先在朝阳法院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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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代理人介绍,2006年王先生在某银行开设了活期储蓄账户,并办理借记卡一张。2012年4月2日,王先生从香港乘飞机回北京,落地后刚开手机,就收到两条银行短信,提示他这张银行卡分别在16时54分和16时59分各刷取了40余万元,总计83万余元。但当时银行卡就在王先生身上,他并未持卡消费。
随后,王先生致电银行服务热线,查询得知该资金是在澳门一家珠宝钟表公司等处以消费的方式被盗刷,随后他挂失银行卡并报案。后经了解,该银行卡可能是被人克隆、复制了。王先生认为,银行有义务为客户保障资金安全,有义务防范银行卡信息被复制并有效识别伪卡,于是要求银行全款赔付。
原告代理人表示,该案曾在2012年进行过民事诉讼,但当时的证据不足,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驳回了起诉。此次再诉,是希望法院能够从公安机关调取相关信息。
在庭上,原告方出具了多项证据,显示刷卡时王先生本人不在澳门。
被告方也出具了大量技术规范类证据,他们提出,该卡的责任条款中载明:客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客户亲自办理,并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客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凡因客户原因自己泄露密码而造成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这些条款在王先生申办卡片时,都已签名确认阅读。而根据中国银联出具的证据显示,该卡被刷时服务点输入方式为“021”,即接触式读取磁条加密码。密码操作,就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
原告方对此表示疑义,他认为银行的免责条款是“霸王条款”,同时银行也没有进行特别提示。
被告还当庭提出几个疑点,消费记录显示,在涉案银行卡被刷取两笔款项之前,还险些被刷取一笔157万元,但因“北卡南用”,超过100万元上限,没有刷取成功。被告认为,王先生卡内共有160余万元,这157万元太过于接近卡内金额,怀疑为熟人所为。且做伪卡的犯罪分子,一般不会犯超刷100万元的常识性错误。此外,除该银行的卡外,王先生的另外一家银行的银行卡也被盗刷,两张卡同时被盗刷“太寸”了。
原告则驳斥说,如果卡被复制,查询卡内余额并非难事。原告同时指出,刷卡记录显示,除当天16时多那两笔消费外,19时至20时还有过4次刷卡企图,但因王先生已挂失银行卡,对方没得逞。原告认为,作为银行,对这种疯狂盗刷行为没有任何作为,是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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