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7日,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安兴路口发生擦碰事故。之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交警均认定付文印负交通事故全责。期间,付文印不服事故认定结果,情绪异常激动。付文印提出将车挪至路边停放,其驾车向前开行数米后,突然急速向后行驶,撞倒被害人陈某君及陈某冲,并撞向花冠轿车,致陈某君当场死亡,陈某冲轻微伤。
2013年8月27日20时左右,被告人付文印驾驶的斯巴鲁越野车与被害人陈某冲驾驶的花冠小轿车在龙岗区横岗街道安兴路口发生两车擦碰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冲、付文印先后打电话报保险公司和报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交警均认定付文印负交通事故全责。期间,付文印不服事故认定结果,情绪异常激动。付文印提出将车挪至路边停放,其驾驶斯巴鲁越野车向前开行数米后,突然急速向后倒车,撞倒被害人陈某君及陈某冲,并撞向花冠小轿车,被告人付文印下车后称“交通事故,报警”,持续2分多钟后才将车从呼喊的陈某冲和被压在斯巴鲁越野车左后轮的陈某君身上移开,致被害人陈某君当场死亡。
现场目击
据目击证人证言、音频证据等显示,付文印在撞人之前,由于不满别人的车撞了自己的车被认定为无责,曾说过“如果我撞了他算什么”,并在撞人之后,以冷漠的口吻说:“这才是交通事故!”
2014年11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肇事司机付文印进行一审宣判,付文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付文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94077元。宣判后,付文印表示与律师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法院审理
深圳中院认为,付文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公诉机关指控付文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予支持,依据为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 对于付文印提出其没有撞人的故意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明付文印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法院表示,付文印的供述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纵观本案的发生、发展过程,付文印虽然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杀人。
此外,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文印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也未与采纳。深圳中院认为,付文印的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付文印系在情绪失控下间接故意杀人,与蓄意杀人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可不必立即执行,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