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是发生在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卢海清被室友腾飞杀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控辩双方以被告人滕飞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告人滕飞的抑郁症是否属于刑法中规定的精神病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具体是什么原因道导致这个悲剧发生?
2016年3月27日晚上11点50分,正在宿舍玩电脑的大一学生芦海清被室友滕刚(化名)叫到了旁边的学习室,当人们再次见到芦海清的时候,他已经身首异处。
2015年考入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音乐表演专业的芦海清今年21岁,来自甘肃白银的他,不但与滕刚是同专业的同学,也是同乡。
2016年3月27日深夜,四川师范大学大一学生卢某因头颈断离伤死亡,嫌疑人是被害人的同乡、同学兼室友滕某。一对从甘肃白银出发的求学少年,成为一场悲剧的主人公,同样来自甘肃白银的民谣歌手张玮玮在一首歌《两个兄弟》里唱过,“两个兄弟穿着灰色的大衣,坐在星期一的硬座车厢里,这是一辆即将迷途的列车,从下着大雪的石头城里开出来”。于两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而言,迷途的岂止列车,还有人生,以及对大学生心理、精神状态迟到的关照与讨论 。
精神鉴定结果一出,争议再起。于被害人家属而言,“不幸言中”的背后,是此前就对精神鉴定表达过的担忧,担心嫌疑人“被精神病”从而逃脱法律惩罚。现行刑法第18条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精神病患的刑事责任有多种可能,本案中的“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在《刑法》里,属于“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况,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须要明确的是,精神鉴定结论对最终司法裁量结果并不具决定性影响,《刑法》中的“可以”意味着专业精神鉴定与司法判断之间,留有分步骤、各自基于专业独立裁量的空间。
滕飞到底是不是自首:
21日下午,陈逢逢告诉北青报记者,当天庭辩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滕飞是否有自首情节以及滕飞是否具有抑郁症这两个方面,其中滕飞是否自首在控辩双方间引起的分歧很大。
检方认为,滕飞杀害芦海清后便让同学报警,且抓捕时没有反抗,有自首的情节。但是被害人芦海清家属不同意此说法,“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滕飞作案后对同学说‘快报警,不然就再杀一个人’,这是以一种威胁的方式让同学报警,不具有主观性和自愿性。”
芦海强给北青报记者展示了亲属向法院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其中芦海清养父称根据《受案登记表》和110接处警两位民警所述《到案经过》显示,民警到现场后,滕飞仍手持菜刀,民警多次勒令其放下手中的菜刀,但滕飞在放下菜刀后,仍与警方僵持了六七分钟。
因为这些细节,芦家坚持认为滕飞的行为“不是自首”。
滕飞的抑郁症意味着什么
滕飞到底是否因抑郁症而仅具有部分行为能力,是一审庭审双方激辩的另一焦点。
今年5月,滕飞的精神状况鉴定意见书显示,其患有抑郁症,对杀害芦海清的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在庭审中,为滕飞做精神鉴定的鉴定人在法庭指定的地方,以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了出庭作证。受害方律师陈逢逢透过视频询问了鉴定人,问滕飞在与芦海清打架和购买菜刀的时候是否有抑郁症,“对方回答说有,因为抑郁症的发生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这是一个持续性的病症表现。”
陈逢逢询问鉴定人,抑郁症“是否属于刑法上规定的精神疾病”,鉴定人称“属于”,但他表示是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这本书做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