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事件
目录
- 1案件介绍
- 2细节阐述
- 3一审宣判
- 4提起上诉
- 5二审宣判
- 6执行死刑
- 7遗赠之争
- 8事件分析
- 9事件反思
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将张妙撞倒并连刺数刀致受害人死亡的事件引发舆论热议,10月23日,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费;药家鑫随后提起上诉。2011年5月,二审判决宣布维持原判;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2012年2月,受害人家属起诉药家要求兑现微博上所说的20万元捐赠。
案件介绍
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视频:《王刚讲故事》直击药家鑫案件
细节阐述
药家鑫说,当日他开车行至事发地时,正在给车里的音响换碟,不清楚车是否在走直线,突然听见“嗵”地一声,感觉出事了便下车察看。结果发现车后有一个女的侧躺在地上,发出呻吟声。“天太黑,我不清楚她伤的程度,心里特别害怕、恐慌,害怕她以后无休止地来找我看病、索赔。”于是,两三秒后,“一念之差”下,药家鑫从随身带的包里取出一把单刃刀,向张妙连捅数刀,然后驾车逃跑。
开出一段路后,因为“心里发慌,手打颤、脚也不听使唤”,药家鑫又撞上两名行人。这次,他没能跑掉,被赶来的村里人堵住了。之后,肇事车辆被交警大队暂扣,药家鑫和父母赶往医院处理后来的两名伤者治疗事宜。在经历了警方的两次询问后,2010年10月23日,药家鑫向父母说出实情,并向警方投案。
一审宣判
开庭
2011年3月23日上午9点多,可容纳500人的西安市中院大法庭里座无虚席,被告药家鑫的亲属、受害人张妙的家人以及近400名在校大学生有序落座,静待开庭。其中,张妙的父亲张平选和她的丈夫王辉,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另两位原告人——张妙的母亲及两岁的儿子未出庭。据悉,迫于外界压力,药家鑫的父母也没有在庭审现场出现。
受害人张妙的家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请求法庭从重追究药家鑫刑事责任,并判令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3万余元。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药家鑫表示对罪名与事实均“没有异议”,并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时,向受害人家属下跪表达歉意,同时称“愿和父母尽最大努力赔偿受害人”。
当庭,各方对案发日的事实基本没有争议。药家鑫辩护律师称他的行为应为“激情杀人”,请法庭酌情量刑。庭审现场,公诉方当庭出示了多组证据,包括捅刺张妙的作案刀具、带血的裤子等。庭审还首次证实,经法医鉴定,药家鑫共捅了张妙6刀,而非之前所传的8刀。
“药家鑫自首情节是否应该被认定”、“即便认定有自首情节,是否足以影响量刑”成为庭审焦点。对此,控方、民事原告方、辩护方意见并不一致,有待法庭查明。此外,药家鑫的辩护人还向法庭递交了一组证据,包括药家鑫从小获得各种奖励13份,同学等联名书写的请愿书,希望证明药家鑫平日表现良好。但受害人家属对此不予认可,公诉人亦认为与案情无关。
23日中午12点50分,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休庭,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悔过
在一审最后陈述时,药家鑫边哭边说:“我知道我的行为深深伤害了两个家庭,我和我的家人将会尽最大的努力赔偿张妙的家人,希望张妙的家人、父母还有孩子能好过一些。”说到这里,药家鑫的声音颤抖不停:“我会怀抱着一颗忏悔的心、感恩的心,回报社会给我的机会,向受害人的家属赎罪。如果有可能的话,我愿意给张妙的父母养老,给他们当牛做马,请求他们的宽恕……我对不起他们……”最后,药家鑫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以表达自己的忏悔之意。
宣判
2011年4月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提起上诉
2011年4月28日药家鑫提出上诉。上诉状显示,药家鑫上诉理由具体为:
第一,原判决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为定性不当。原因是“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路灯暗,光线不如白天的好,药家鑫高度近视眼神不好;不确定捅伤张妙的部位,药本人也不知道捅了多少刀,致命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间作案;是由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
第二,西安中院认可了药家鑫的自首情节,却未按自首减轻判罚。
第三,药家鑫是初犯、偶犯,父母又进行积极地赔偿。
第四,根据国家目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认为中院量刑过重。
此案已于5月5日立案。
二审宣判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于2011年6月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遗赠之争
张家起诉
2012年2月8日,张药双方因为索款事件发生肢体冲突,索款无果而终。 张妙家属正式向法院起诉药家,要求兑现药家鑫“遗赠”的20万元。西安新城区法院已于2012年2月27日正式受理此案。
对于打这个官司的原因,张平选说,药庆卫一方面在微博中大肆宣扬愿意向张家捐款;另一方面,在他们去取这笔钱时,不仅不给钱,甚至连面都不见。在直接取钱受阻后,他们只得向法院起诉,要回这20万元。
列举证据
张家的起诉状上详细列举了药庆卫所发的数条微博。其中,2011年5月31日,药庆卫在微博中写道:“二审结束后,药家鑫留下两条遗愿:一是让我们看望一下张妙的父母,二是让我们看望一下张妙的孩子。2011年5月26日,在律师的陪同下,我们看望了张平选夫妇及张妙的孩子,并给张平选留下20万元现金,做为他们养老之用。”
2011年6月5日,药庆卫再发微博:“现在这20万也被你父母不知出于何故退回来了,我们也会把这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因为这是药家鑫最后的愿望,做父母的一定会去完成。张妙,你放心吧,我们一定会尽全力帮助你的父母和孩子,愿你早日安息,落土为安!”
否认遗赠
针对张家的起诉,药庆卫夫妇已全权委托其代理律师兰和处理此事。
“此次起诉理由我们认为并不成立。”兰和说,药庆卫微博中提到药家鑫的两条遗愿,没有提到钱的事。因此,张家起诉的所谓药家鑫“遗赠”,实际上也是药庆卫在药家鑫遗愿之外,自己的主张。其性质也是药庆卫的赠与行为,与药家鑫“遗赠”无关。其次,药家鑫作为一个学生,并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名下也没有财产,根本没有能力向张家“遗赠”20万元。同时,即便是药家鑫“遗赠”,根据我国法律,必须在知道受“遗赠”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如果到期没有明确表示,即视为放弃。现在2个月时间早已过去,张家实际已放弃了受“遗赠”的权利。“张家这次起诉实际只是上次 ‘索款门’事件的延续。”兰和说。
专家观点
“其实整个事件中,张家和药家都是受害者。”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说,自药家鑫案开始,张家和药家就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中,两家人都被频繁地曝光、评论甚至是谩骂,已经严重影响了两家人的生活。从药家鑫案发生后,舆论对药家的一片谩骂,再到现在对张家的指责,两家人在舆论面前都伤得不轻。
“现在两家需要的不是继续采取敌对的行动,而是逐渐淡出舆论的视线,重新开始新的生活,这才是更有价值的。”黄泽勇说。
事件分析
1.关于杀人动机
此人的杀人动机是,觉得农民难缠,弄不好会被讹上。他一定听过社会流传的一句话,撞伤不如撞死。无奈当时心情紧张,撞人以后没想到反复碾压这个办法,只好用刀。我认为用刀是预谋,而不是辩护律师说的慌乱杀人。据记者采访报道,当时车上有一把当天买的单刃切肉刀,放在包里,包在副驾座位上。此人撞人以后先拿上包,然后下车查看。理由是父母曾经叮嘱过,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
问题来了,撞了人以后还能不慌不乱想起父母的教诲,可见当时并没有方寸大乱,或者说对车祸的结果已经有明确认识,至少思考了下一步该怎么办。这就说明,带刀下车就是准备杀人,刑法里这叫做犯罪预备。这是当然的主观恶性,并且是预谋,有计划,虽然预谋计划时间很短。
2.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
杀人逃逸以后,并没有在案发当天(10月21号)去公安机关自首,而是在10月23号被父母送到公安机关。这期间,22日上午,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调查过被告,民警当时问,撞人当晚,西北大学南校区附近还有一起车祸,问他有没有印象,并询问了他当晚的行车轨迹。
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2日公安机关已经对该案开始调查,证明当时已经掌握部分线索,否则不会找他。就算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60号《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可是此人当时没交代,所以23日的交代跟“主动”“直接”没有关系,不属于自首。
为什么公诉人会认定是自首?原因是,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注意,可以不是应当,意味着也可以不从轻处罚。案件性质恶劣,发生了死亡的后果,认定自首也不能对定罪量刑产生多大影响,公诉人何不顺水推舟做个人情?
3.关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
案发后不久被告人被羁押,据记者报道,此人在看守所里还参加了服刑人员的元宵晚会,唱着歌,一副无所谓的样子,就差吃着火锅唱着歌了。还在看守所里学日语,叫人不禁感叹,多好的心理素质啊。后来写了两封道歉信,估计是努力思考想办法出去的动力使然。道歉信结尾说,如果政府能宽大处理,就怎么怎么样回报社会,云云。可见此人对自己出去还抱有幻想,十足的法盲。
这是明显的犯罪后装逼行为,没有悔罪态度。当然他也后悔,可是后悔和悔罪是两种概念。
4.关于民事赔偿
据被告人父母说,家中经济条件很差,没有太多能力对受害者家属赔偿。可是此人开着雪佛兰泡着妞,花钱美容拉双眼皮,请着120元一节课的老师,并且开车去三原县做家教,来回油钱都出不来,纯属钱多烧的。可是人家父母给记者装可怜,说家里竟然没钱,真是可笑。估计他父母已经想通了,命保不住,就保钱吧,这种情况下只能以钱为本,真是高明。不像杭州飙车案体现的是以人为本,能花钱保命,所以钱算个屁啊,自然大方的很。
民事赔偿还没达成协议,估计法院会宣判,拭目以待吧,看最后保住了多少钱。
写到这里,想起记者写被告热泪盈眶,我觉得真是傻逼可笑。
这些年关注了很多案子,看了无数悔过书,只有马加爵的感动了我。(说囚衣是他穿过的最好的衣服)马同学没有给自己装逼开脱,君子坦荡荡,死的不光荣,却很有男人味。这回的药同学还是叫人大开眼界。所谓是药三分毒,此言果然不虚。药同学够毒,够狠,够装逼,就是演技太差。
还有部分媒体我不得不骂,说被告人是音乐学院的,会弹钢琴,是未来的艺术家,学习好,还是班干部,所以请求法院从轻量刑。我再给你们提几个建议,你们可以这样写:被告人从不随地吐痰,黑板擦的很干净,出门从不忘关灯,经常扶老太太过马路,也不虐待小动物,保护臭氧层,给希望工程捐过钱,所以建议无罪释放。
真是可笑,部分媒体真是有才啊,呵呵。
事件反思
1、缺乏对生命最基本的敬畏。
纵观这类恶性事件,倘若抛开当事人的身份标签,人们就会发现,在这些犯下恶行的年轻人身上,存在着一种共性的东西:那就是缺乏对生命最基本的敬畏。在他们眼里,生命是可以漠视的,生命是可以赎买的,生命甚至是可以随意剥夺的。
缺乏最起码的“敬畏生命”观念,也许,这才是社会真正的可怕之处。更要命的是,这种对生命的漠视并非只存在于某些官二代、富二代身上,作为一种人性教育的缺失,它就像一个处处潜伏的恶魔,已成为随时有可能伤害社会的短板。只不过贫富贵贱不同,表现的方式不同罢了:富二代可以飙车杀人,穷二代用斧头锤子一样可以行凶――马加爵就是一个例证。
悲剧不止,源于“敬畏生命”缺失,在质疑官、富二代的同时,我们也许更应该从整个社会来反思这种缺失。
应当看到的是,造成这种缺失的根源,不仅在于书本上读不到“敬畏生命”的文字,更在于现实中到处是“漠视生命”的事实:从官员“哪个地方拆迁不死几个人”的冷血思维,到开发商“打死一个人不过是赔几十万”的公然叫嚣,活生生的现实告诉人们,生命在一些人眼里早已失去了应有的尊严和重量。
这实在是一个可怕的现实。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每一个生命都处于危险之中,无论他是贵还是贱,是富还是穷。接二连三的悲剧告诉我们,是到了该对此彻底反思的时候了。
2、“药家鑫案”凸显我国大学教育中法制,道德意识淡薄
药家鑫是否是“富二代”暂且不论,他是在校大三学生却是不争的事实。在校大学生本是象牙塔中的天之骄子,心灵应当是纯洁无暇的,但是药家鑫在面对一个被自己撞的奄奄一息的弱女子时却没有半点怜悯之心,反而为了解除麻烦向她连捅八刀,其丧心病狂可见一斑。在追究药家鑫刑事责任的同时,我们不仅要拷问,我们的大学教育是怎么了。药家鑫的法律观念在哪里?他的道德观念在哪里?我们的大学都教育什么呢,难道就是教学生们几门所谓的专业课?“人之初,性本善”,药家鑫举行手中刀行凶的那一刻,他已经为了钱泯灭了良心和人性,他已经失去了杀人偿命这个最基本的常识判断,但是学校和社会是不是也应该进行反思。我们的普法教育轰轰烈烈,但是我们的所谓高级人才却是如此的视法律为儿戏。我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如火如荼,大学生是一个国家兴旺的源泉,承继着一个民族的希望。而培养一个合格的大学生,最核心的就是要教育他们做一个有良心的人,做一个有正义感的人,做一个对社会负责任的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3、药家鑫“撞杀”之恶唯有法制才能终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大学生撞人补刀事件有了最新消息,谈到挥刀动机,犯罪嫌疑人药家鑫竟称是“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因为怕难缠就去灭口,果真应了网友那句话“我爸是李刚,药家更嚣张”! 撞伤不如杀死,这大概就是药家鑫的逻辑。一个大三学生开私家车上学、又传其家境比较殷实,药家鑫大概觉得有钱就能买平安,至于对方性命,在他眼里只是“麻烦”而已。
在对药家鑫人性泯灭的咒骂声以及对现行《道路交通法》等制度缺陷的质疑声中,我们更应觉醒,诱使人变成魔鬼的是制度缺陷,还是社会极端私利化、敬畏生命意识的荒凉化?其实,从法律的约束力角度,司机的这种选择,是他们“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趋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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