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大学生轮奸醉酒女

目录

1事件简介
2事件经过
3案件审决

 

四名大学生轮奸醉酒女
四名大学生轮奸醉酒女

事件简介

此案事发于2012年5月23日。涉事的4名学生其中有3人来自某大学,分别是22岁的王征(化名)、24岁的孙伟(化名)和20岁的张新海(化名)。另一人名叫王岳(化名),来自山西某技术学院,今年23岁,此前也曾在上述某大学学习,事发前已被开除。

事件经过

受害人高某与张新海女友谷某(17岁)是网友关系。2012年5月21日,高某到北京找谷某玩,其间,高某通过谷某认识了张新海。

同年5月22日22时许,张新海带着高某和谷某到海淀区五道口夜半酒吧玩,并将高某介绍给同在酒吧喝酒的王岳,后4人一起喝酒聊天。次日凌晨1时许,同在酒吧喝酒的王征、孙伟先后从别桌加入,后高某因饮酒过量昏睡,王岳、王征、孙伟、张新海和谷某随即将高某抬出酒吧,打车前往海淀区某酒店,并登记入住 8829房间和8831房间。

孙伟等人将高某送至8829房间,谷某为高某擦洗安排妥当后,4人及谷某均回到8831房间。

凌晨3时许,王岳趁高某醉酒无意识之机,首先进入高某单独休息的8829房间与之发生性关系,后王征、孙伟、张新海先后进入8829房间欲与高某发生性关系,但均因客观条件不利,而未完成。

5月23日11时许,高某醒来发现自己手机丢失,经查看房间走廊的监控录像发现王岳、王征、孙伟、张新海先后进入过其休息的房间,并意识到可能遭到侵犯。

同年5月24日,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检验,在高某内裤上提取到的可疑精斑与高某、张新海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

当日公安机关将张新海、孙伟、王征抓获,王岳自行到所属大学保卫处后,保卫处通知公安机关将王岳抓获。

2012年11月18日,王岳、孙伟分别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3万元。2013年1月28日,王征、张新海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和6万元。被害人对4人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4人的刑事责任。

2013年1月30日,4人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27日再次被逮捕。

案件审决

一审判决

此案的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

在案证据显示,监控录像记录了5月23日凌晨,8829、8831房间外走廊,王岳、王征、孙伟、张新海曾进入两个房间,并在走廊交谈。其中王岳曾明确拉开裤子,王征曾衣裤穿戴整齐地进入8829房间,后只穿内裤走出。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鉴于王岳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因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王征、孙伟、张新海虽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三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因此依法对三人减轻处罚。

法院最终以强奸罪判处王岳有期徒刑10年,另外三人有期徒刑8年。

终审认定系轮奸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4人均称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提出上诉。

2014年7月3日,二审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对于四人进入被害人房间后,未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辩解,法院指出,4人对轮流进入被害人房间的解释,缺乏合理性。因为4人进入被害人休息的房间共停留长达87分钟,其中王岳独自停留12分钟,王征两次共独自停留14分钟,孙伟两次共独自停留约41分钟,张新海共独自停留约20分钟。

因此,法院认为综合四人供述及现场录像,可以认定4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一审依法判决正确,量刑适当,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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