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毛文龙的战功列表曝光 斩杀敌人无数

论毛文龙的战功列表曝光_斩杀敌人无数

1,毛文龙的功劳十分巨大,《东江疏揭塘报节抄》既为“节抄”,其所记录必然只是冰山一角。2,即使如此,《东江疏揭塘报节抄》中所载也不是全部,因为毛文龙有多次大破敌人后,没来得及计算歼敌数字,让我无法合计,只好暂且不计。3,毛文龙报中有很多歼敌数百、数千直至“无数”的记录,因为误差太大,也只好暂且不计。4,歼敌数字包括俘敌、杀敌及招降敌人的数字,其中,杀敌数包括毛文龙为建州人拟定的各种死法,包括阵上斩杀、枪炮打死、打落水、中地雷、自相践踏等。

卷1

天启元、二年无日期塘报1:杀3以上,擒22

天启元、二年无日期塘报2:杀5000以上,擒84以上,牛酒慰劳毛文龙之人民“不下数十万”

天启元、二年无日期塘报3:杀6009以上,擒4,毛兵死300人

天启元、二年无日期塘报4:杀2人以上,建州以20000骑渡江袭龙川,龙川存放的前所获建州6000级悉为“劫毁”,毛兵死318以上

卷一共歼灭建州11124余人以上

卷2

天启三年八月初六日塘报:杀20023以上,“职用兵不满一千,而贼死者二万余。”

天启三年九月初一日塘报:杀32以上,“砍死达贼无数”一次,

天启三年十月初X日塘报:杀138以上,擒4

天启三年十月十四日塘报:杀171以上

天启三年闰十月十三日塘报:杀228以上,大败“奴酋全军”,“火炮飞击,贼众溃乱”一次

卷二共歼灭建州20596人以上

卷3

天启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塘报:杀94以上,生擒11

卷三共歼灭建州105人以上

卷4

天启五年正月二十六日塘报:杀17以上,擒8,“杀死打伤达贼无数”以上,毛兵死240以上,“宗社之灵,海若效顺,鸭绿江仲冬而冰解,实乃千古一奇!”

天启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塘报:杀34以上,擒3

天启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具奏:杀219以上,擒31

天启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塘报:杀312以上,擒89以上(内含夷妇),“杀砍许久,横尸遍野”一次,“当在阵上活擒并首级无数”一次,“活擒并斩级甚多”一次,“杀死许多”一次,丢失首级300余颗

天启五年七月三十日具奏:杀11000以上,擒130以上与上篇部分重复“辽东失陷以来未有如此之奇捷”

天启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具奏:“阵上擒斩首级活夷无数”,但是敌人以铁骑来袭,且战且走只剩下首级11颗活夷14名

卷四共歼灭建州11869人以上

卷5

天启六年二月初六日塘报:杀12以上,擒9,“枪炮打死达贼无数”一次

天启六年五月十九日塘报:杀233以上,擒101,“尸横遍地”一次,“贼伤甚众败回”一次,毛兵阵亡2510以上,“斩获首级马匹尽丢”

卷五共歼灭建州355人以上

卷6

天启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塘报:杀2300以上,“打死数百”一次,毛兵死700

天启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塘报:杀3000以上,“打死数十”一次,“官兵无一损伤”一次

天启七年三月十一日塘报:杀418以上,擒4,“打死数十”二次,“打死数百”二次,“打死无数”一次

天启七年三月十三日塘报:“奴处处被职官兵出击,杀伤无数,每日拉尸山头,大堆小堆火化骨石,火光滔天,据北岸密报万分真切,新汗手下兵马不足一万,俱是心寒胆怯”

天启七年四月二十日塘报:杀7123以上,打死固山旗主3名,毛文龙身中2箭

天启七年十月初一日具奏:“擒斩无数,余贼号奔”一次

卷六共歼灭建州12845人以上

卷7

崇祯元年三月十三日塘报:杀4以上,擒18

崇祯元年四月十八日塘报:擒9,“齐发枪炮,打死达贼无数”一次,毛文龙坠马,昏迷半日

崇祯元年九月初五日塘报:“刀战数合,斩级不计其数”一次

崇祯元年十月初八日具奏:招降4400,杀5000(内含崇祯长编记述同事毛文龙奏报一数字),生擒69

卷七共歼灭建州9500人以上

卷8

崇祯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塘报:擒6

卷八共歼灭建州6人以上

以上共计:11124+20596+105+11869+355+12845+9500+6=66400以上,这就是《东江疏揭塘报节抄》所记载的确数相加所得。

东江军的战力:

天命十年(天启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的《满文老档》有这样的记载:“毛文龙之三百兵夜间前来,于耀州之南顺兑牛录住所之南墙下,欲越墙而过,则被村中三妇人所见,将车辕靠于墙上,由青佳奴之妻执其夫之刀先行登上,另二妇亦相继登上,一同砍杀驱赶,迫使三百兵自墙跳下,皆逃之。汗召见该三妇人嘉奖之,赏青佳奴之妻一等备御之职,赏其次登上墙之妇人为二等备御,赏第三登墙之妇人为千总。……系裙之妇能执刀驱敌,乃天佑英明汗,假妇人之力而败敌耳。”

东江军的牵制:

“奴酋入犯,文龙全不知觉,牵制安在,辄敢言功!”————天启圣旨,《明熹宗实录》卷68

东江军的首级来源:

边将杀平民报功,不必言矣。更有一弊,时有降虏至,健而审译无他者,留为家丁,束以帽服。其老弱言语可疑者.另置一处,高墙严局之,食以虏法,不改椎结,俟有失事,取斩之,或三五,或十余颗,报上,验之,真虏首也,因而免罪,且加赏,人皆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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